外嫁女不能分土地?“村規”不能凌駕法律
                    123456914 發表于:2023-5-2 07:32:36 復制鏈接 發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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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6日下午,四川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鄉村振興·與法同行”司法助力鄉村振興新聞發布會,通報了一批司法助力鄉村振興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汪某瓊母子訴某村委會、村民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備受關注。法院一審判決,村民小組關于“凡是嫁出去,戶口在本村本社一律不分土地”的決議,侵害了汪某瓊的合法權益,依法對其予以撤銷。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此前,汪某瓊所在村民小組曾就重新分配土地形成決議,然而,任何決議都不能建立在違法的基礎上。法院審理認為,汪某瓊原本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依法承包土地,婚后未將戶籍遷出,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且沒有在丈夫所在的村集體承包土地,因此,其所在村并無權利剝奪其分配土地的合法權益。

                    此前,各地發生過不少與之類似的土地權益糾紛。在許多省市的農村地區,都出現過對已婚女性村民具有歧視性對待的村規民約或集體決議。這些規則的制定者,往往振振有詞,聲稱本村女性外嫁之后,已經不再是本村的人,應該到婆家那邊去索要應得的土地。但在實踐中,被相關規定針對的,其實并不是那些已經將戶口遷出,可以在配偶所在地享受相關待遇的女性,而是那些戶口仍在本地,無法在其它地方分到地的女性。倘若長期默認這樣的規定,必然導致部分已婚婦女淪為“失地者”,在經濟和家庭地位上陷入窘境。

                    關于此類規定的違法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有明確約束。該法第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同是已婚,從來沒有哪個村集體會對男性村民的土地承包權給予“特殊對待”,那些未將戶口遷出的已婚農村女性,顯然沒有得到“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像四川南充這起案件,更是直接視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規定如無物。

                    對此,司法機關還需讓法律“長出牙齒”,實實在在地給那些制定違法規定的村集體一些震懾,并給那些被“娘家”所在村子欺負的女性撐腰,讓司法機關成為她們真正的“娘家人”。

                    梳理過往案例,這已經不是第一次有地方法院對此類糾紛給出權威結論,在廣西、廣東、福建等省份的審判案例中,司法機關對戶籍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外嫁女”有權參與分配該戶土地補償費、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權的外嫁女可獲得原村的征地補償款、“再外嫁女”不必然喪失土地補償費請求權等原則都做出了明確,基本覆蓋了農村經濟生活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場合。今后,各地還應形成常態化監管機制,對村集體擅自侵害女性權益的做法,發現一起、糾正一起,最終實現移風易俗,在觀念上徹底消除這類違法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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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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